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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苏州市区共享单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苏州市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的公告

来源: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4-29 19:40 访问量:字体:

为更好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需要,促进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简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的规定,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苏州市区共享单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苏州市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至5月28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1105951323@qq.com,电话69330997。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苏州市区共享单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需要,促进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吴江区先期试点运营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积极借鉴先进城市经验,进一步扩大共享单车试点运营,适度控制投放规模、严格规范管理,探索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形成公共自行车与共享单车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着力构建高效便捷、规范有序、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低碳出行模式,更好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需要,更好维护有序整洁市容环境,为打造美丽宜居城市积极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以更好满足群众需求为根本目的,坚持服务为先,为公众提供更便捷、更安全、更绿色、更经济的短距离出行服务。

控制总量、规范有序。科学把握总量和投放节奏,使共享单车发展规模与市民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和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动态匹配,防止盲目扩张和市容失序。

明晰责任、多方共治。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承担经营与管理主体责任,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安全运行和停放秩序。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共享单车规范发展和管理,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和标准,统一组织共享单车落地方案,指导各区开展相应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属地实际,承担共享单车具体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不鼓励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借鉴一线城市通行做法以及综合考虑我市城市管理和交通安全状况,市区暂不引进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三、车辆运行区域及规模

(一)车辆运行区域。市区范围全面放开运营,各区可结合自身实际适度划定禁停区域,实行通借通还和区域共享单车总量控制。

(二)车辆投放规模。坚持总量控制、逐步投放的原则,参照同等体量的城市相关做法,市区按照常住人口3%的比例测算共享单车需求总量,并扣除现有公共自行车数量后配置共享单车。各区依此测算确定各自相应共享单车投放量。

四、实施步骤

(一)加强统筹部署(拟于2021年5月底前)。建立市区共享单车规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秘书长任召集人,交通、公安、财政、文明办、资规、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就全市共享单车和公共自行车规范发展重大事项进行会商会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强化顶层设计(拟于2021年7月底前)。按照国内最高管理标准细化制度设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明确企业运营要求。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订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统一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市、区统一联动、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共享单车企业确定后即可实施对接。

(三)优选运营企业(拟于2021年7月底前)。由市城管部门牵头组织,拟订公开招标方案,引进2~4家优质运营企业。由相关专家对投标企业进行审核打分,优选信誉良好、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运营企业。中标企业与各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

(四)确定停放区域(拟于2021年10月底前)。各区根据实际做好投放点位和停放点位规划,同步划定禁停区域。市城管部门指导各区和运营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做好投、停放点位的选址踏勘和信息采集,实现定点投放和定点停放。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骑行,应从现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中选取适当点位进行划定。

(五)车辆投入运营(拟于2021年11月底前)。中标企业按照招标约定条件投入符合规定的共享单车,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共享单车投放前,各区城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同,对其进行统一编号,配备唯一的标识标牌,落实标识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市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指导协调监管。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共享单车规范安全有序运营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影响交通秩序、市容面貌、安全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并坚持跟踪协调处理。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对接共享单车数据,实现智能监管。

(二)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要明确共享单车管理内设机构,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共享单车企业制定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特殊天气的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调度车辆等具体要求,做好共享单车管理工作。

(三)强化考核,务求实效。按照市级考核标准,属地城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运营维护及停放秩序情况监督和定期检查考核、监督整改工作。对未落实主体责任,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城管部门可以实施约谈并公开通报。对乱停乱放、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共享单车,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予以处理的,各区城管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置。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恶性问题的,可令其退出运营。

(四)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为共享单车健康有序运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以及一些典型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苏州市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根本目的,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运营,适度控制投放规模,严格规范管理,探索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形成共享单车与公共自行车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努力打造绿色骑行标杆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把方便市民出行作为首要原则,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绿色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二是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激发并强化企业运营调度和停放秩序的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需求特征,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保证运营有序。市区暂不引进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三是加强协同。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四是鼓励创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完善车辆设施设备和管理措施,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

三、各方责任

落实政府监督职责方面。市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市城管部门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发展政策和标准,指导、督促共享单车规范停放;负责将共享单车企业的平台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为相关部门开展大数据分析、共享单车的投放及监管提供依据;负责共享单车标识标牌管理、发放,实现总量控制。市公安部门负责共享单车标识标牌监制;对侵占、盗窃、破坏共享单车以及骑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等进行查处。市文明办负责加强对共享单车行业文明服务、用户文明骑行的宣传引导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资金保障工作。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市便民服务中心按照投诉内容依据职责分工分类安排相关部门处理群众投诉受理办件。市资规部门负责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慢行交通等重要地区的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道路、公共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属地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依法依规处置乱停放等影响市容及交通秩序的行为;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等。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承担共享单车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车规则和信用管理机制,管理约束用户行为;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和方案,投放数量与运维能力相匹配;定期开展共享单车安全评估,建立管理维护机制,及时保养维修和召回报废老旧共享单车;配备足够管理力量,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共享单车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和处理用户投诉;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并接受政府的监管。

引导用户共治方面。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依法守约,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四、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强设施规划建设。市、县级市(区)要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引领,对慢行交通网络和停放点设置提出相应要求,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县级市(区)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计划,成片、成批、成网统筹建设非机动车道,构建连续、畅通、安全的非机动车道网络,规划建设和完善慢行交通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保障非机动车通行。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依据专项规划,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环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通行条件。

(三)优化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交通相宜、衔接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析停放需求,科学编制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协调推进辖区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业与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点设置。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共享单车停放点。

五、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一)符合企业经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设置专门机构,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具备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具有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许可证;须推行免押金租车;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放的共享单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相关数据信息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应配备与共享单车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管理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二)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格式内容规范公平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企业应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投放的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创新运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质量;企业应做好共享单车调度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对乱停放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并及时清理,定期对车辆进行保洁、维修,提升市民骑行体验感和满意度;企业应利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措施落实停放管理要求,对用户停放行为实施引导和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商业区域、公共服务区域、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区域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巡查,以及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现场应急保障;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配足用于运营管理的调度车辆;企业应依法给每辆共享单车办理登记、上牌手续,不得擅自在车身发布广告;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经营,接受城管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用户及群众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三)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企业应建立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手段,提高系统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企业应向城市管理等部门开放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数、已投放共享单车的规模与分布信息、运行与使用频率等实时数据。

(四)保障用户骑行安全。企业所投放的共享单车,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性能安全可靠;企业应定期自行检测、及时撤回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影响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共享单车;企业应通过共享单车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企业应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提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一旦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企业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五)建立车辆维护机制。企业应在本市配备与共享单车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维修调度停放场地和管维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充分运用共享单车实时定位信息,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对废弃、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共享单车必须及时回收,并按环保要求处理;保持运营的共享单车性能良好、车身整洁,维护城市良好环境。

六、强化行业规范管理

(一)加强车辆投放引导。共享单车投放运营在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同时,应加强动态监测引导。城市管理部门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特征等相适应的共享单车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对共享单车存在违规停放、故障、破损等情形的,通过统一的信息发布渠道发出通知,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理或者回收。企业对于投入运营的共享单车,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办理登记上牌,并将相关数据信息同步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系统申报的共享单车编号与实际运营的编号须一致。企业在投放前,应先向投放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县级市(区)应科学把握区域总量,对共享单车投放运营进行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

(二)强化停放秩序管理。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保障管理力量,可组建专门管理队伍或购买社会化服务,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点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企业应与属地主管部门签订管理服务承诺书,包括共享单车投放数量与区域、停放管理、运营调度、处置响应、回收、代为清理等,对违规停放的车辆负有管理与清理责任。企业应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有效规范用户停放行为。鼓励企业与县级市(区)建立共管共治机制,支持企业与当地专门管理队伍开展合作,加强停放秩序管理。

(三)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运用信用评分、经济奖惩等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加强共享单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管理,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倡导文明用车行为。共享单车用户应依法守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规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得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对违规停放、违法骑行等行为,应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执法部门的处罚。企业应协助执法部门提供用户注册及相关使用信息,并督促用户主动到执法部门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结合交通执法管理,公安机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倡导市民文明用车。

(五)严格各类违法处罚。公安机关对盗窃及蓄意破坏共享单车、借共享单车实施欺诈等不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道路上停放共享单车未使用共享单车停放点的,由公安机关或城管执法部门处警告或者罚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现场予以清理。

(六)建立企业退出机制。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完成所有投放的共享单车回收等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营企业,城市管理部门应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以及在运营期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企业,责令其退出运营。

七、保障机制

(一)完善设施建设。各级政府(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自行车道、停放区及其附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维修一并纳入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资金投入。

(二)注重协同管理。市、县级市(区)、街镇等各层面相应建立规范发展共享单车沟通协调机制。市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层面加强属地推进落实,统筹各职能部门做好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和共享单车投放及停放等管理。街镇层面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及停放秩序日常管理。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县级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运营维护及停放秩序情况监督和定期检查考核、督促整改落实。对未落实主体责任,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城管部门可以实施约谈并予以通报。对乱停乱放、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共享单车,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有效处理的,可依法处置。

(四)强化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和县级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