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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关于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来源: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7-04 17:49 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4年4月17日至6月7日,市委第一巡察组对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开展了巡察,并于9月26日反馈了巡察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整改工作组织情况

巡察反馈意见中指出8项22个问题;市城管局党组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以强烈责任担当认真审视存在问题,坚持守土负责,以强力行动举措抓实抓细巡察整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管理局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落实督办,各部门全力配合,保障整改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二是周密部署整改,2024年9月30日,市城管局党组召开巡察整改专题会议,明确责任部门,督促责任处室和基层单位扎实有序推进整改工作;10月23日,召开局党组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市委巡察反馈的问题,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三是细化任务清单,11月8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关于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报告》正式发文,针对市委第一巡察组反馈的22个问题,制定了76条整改措施,将“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责任以清单形式细化实化,确保责任清、任务明、举措实。

二、整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1.关于“职能转变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

一是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调整市市政管理中心科室及职能,针对扩充的道路和桥涵两大职能,设置道路管理科、桥涵管理科进行专项负责,并加强道桥涵隧等重要业务科室骨干力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二是加强与编办、人社沟通协调,有计划地引进所需要的专业化人才;三是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开展道桥监测等项目,收集科学规范的市政数据,为市政行业管理及相关规范出台提供科学合理的数据支撑,进一步提升市政管理能力。

2.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

一是根据《苏州市委编办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原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苏州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更名为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原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石湖大队相关执法权限移交相应板块城管部门,并制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和中层干部职数设置方案》,现已按照方案完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的组建工作。二是报请市委编办同意已撤销职能弱化的镇村管理处,设立建筑固废管理处,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完成人员调整工作,并安排执法监督局人员前往相关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跟班学习,提升执法办案能力。三是分阶段推进各类专班抽调人员回归,并结合市级专班工作要求进行调整管理。

3.关于“专项工作机构设置不够合理”问题的整改。

一是党组专题研究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定位,设置专职管理机构,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机构运行存在的条块分割、管用分离、监管缺失等问题,改变现行的专班运行、非实体化运作的工作现状,进一步进行强化制度保障、充实人员力量。二是局机关成立建筑固废管理处,市渣土办集中到局机关办公,完善日常管理规范,明标准、立规范,加强学习、落实与监督。三是市城市夜景灯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等专项工作机构已撤销。

4.关于“部分干部干事创业欠缺动力”问题的整改。

一是优化提升中层干部结构和整体水平,加强基层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及时调整、充实直属单位中层干部队伍。二是拓宽交流渠道,用好招录、转任、调任等多种机制,积极开展交流任职,打通基层与机关岗位交流渠道。三是关心关爱职工,开展2轮基层干部调研,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针对反映问题做好情绪疏导,营造积极向上的干事创业氛围。四是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市政管理能力与水平,推动转型。联合苏州科技大学开展业务培训5次,参培人员300人次。

5.关于“统筹指导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

一是按照《苏州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文件精神,以市规建管领导小组名义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城市管理工作议事规则》,研究拟定《苏州市城市管理工作督导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各地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二是巩固深化毗邻区域环境整治成果,指导各地对区域交界处、城乡接合部等管理薄弱区域开展整治提升工作。整治提升环境卫生,组织力量对道路沿线、河道沟渠、闲置地块等区域进行排查,全面清理积存垃圾;优化街面市容秩序,加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全面清理各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小广告,排查、清理、维护各类陈旧破损的公益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对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进行清理整治;改善各类基础设施,修复道路病害,消除道路坑洼不平现象,完善路灯、公共卫生间,垃圾箱、亭(房)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清理各类废弃杆线,整理规范空中凌乱线缆;建立协作机制,指导各地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形式,明确责任区域,建立毗邻区域协作共治机制。三是针对垃圾积存问题,一方面加强业务指导,主动帮助属地找出区域内薄弱点位,分析原因,针对问题根源协调指导解决;另一方面用好信息平台。将区域内乱点死角盲区等薄弱点位、积存垃圾点位全盘纳入市级环卫作业信息平台“乱点死角”模块。四是推动各板块持续开展村庄垃圾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偷倒、乱倒垃圾行为,清理行政村暴露垃圾,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五是制定局2025年工作计划,围绕推进“智理苏州绣美天堂”建设,开展垃圾治理、公共停车泊位建设、智慧城管等重点工作,深化细化各项工作具体举措。积极开展“十五五”规划相关工作,完成城市管理“十五五”规划《基本思路》终稿,明确中长期工作目标和举措。六是全面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运行机制,构建“1+10+3”架构模式”,汇聚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对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价。七是开展城管系统全员警示教育,开展全市城管系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培训、“干部大讲堂”及法治骨干培训等工作,提升城市管理业务能力素质。

6.关于“推动区域部门间协作有待深化”问题的整改。

一是深化完善长三角区域跨省城管执法协作机制,细化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协查等流程,逐步推动建成多层次、常态化的协作体系。先后2次赴上海城管执法局开展学习交流,专题会商研究建筑垃圾“两非”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打击、执法协作等工作;推动临沪、临浙板块发挥毗邻共治优势,签订长三角执法合作协议,落实落细合作交流、取证协作、普法联动等常态化机制。二是整合城管、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等部门工程项目信息,实现在监工地、建筑垃圾中转贮存、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及换装码头等要素全量规范入库管理;组织开展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管理观摩培训会,进一步压实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三是开展长三角毗邻区域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推动跨区域建筑垃圾“两非”案件应溯尽溯、应查尽查。

7.关于“压力传导不够持续有力”问题的整改。

一是持续完善数字城管平台工单跟踪督促机制,通过超期工单短信提醒、工作群或电话人工催办、定期发布办理通报等形式督促相关处置部门及时处置超期工单,2024年四季度市城投公司数字城管超期未处置工单占比降至5.7%。二是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开展城市体检,掌握全市非机动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区域;增加泊位设置,督促指导属地建立“规建管”协调机制,在轨交站点、医院、农贸市场等非机动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多措并举增设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满足市民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加强停车管理,强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保障,在轨交站点、医院、商场、农贸市场周边等非机动车停车秩序乱的区域,根据不同时段人流差异合理充足配备管理力量,引导规范有序停车。三是开展全市建筑垃圾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联合市委巡察办、市纪委监委组织多轮蹲点督导,定向制发督办单、工作提示单,督促属地部门落实整改,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非法运输、非法倾倒违法行为。四是结合日常巡查、专项体检等工作,发现反馈暴露垃圾问题,要求属地立行立改,探索建立常态长效机制;制发环卫作业质量工作联系单,定向发送属地,要求限期整改并反馈处理结果,全面减少暴露垃圾问题。五是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完善“线上+线下”机动车乱停放行为查处机制,对轨交站点、商场、农贸市场、景点周边等重点区域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无序停放、占压人行道、影响交通出行等重点问题。积极开展教育宣传,引导市民养成文明停车习惯,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持续加大建筑垃圾“两非”违法行为防控打击力度,以苏州大市为防控核心,建立“一核三沿五区”防控圈层,守牢入苏关口,加大水路运输全过程监管,完善“人防+技防”防控网络,强化数字化监管,提升AI分析能力,及时发现、预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面有奖举报作用,健全网格化巡查防控体系,压紧压实镇、村联防联控责任,坚决遏制非法运输、非法倾倒等行为。

8.关于“回应群众诉求不够积极主动”问题的整改。

一是积极化解信访投诉矛盾,深入推进“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人员、重点问题”矛盾化解攻坚,认真做好各渠道来源投诉处办工作。二是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流动摊点问题开展集中治理,采取“疏堵结合”,加强执法查处与教育纠治,科学设置疏导点,减少违规占道经营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集中的违法建设,建立涉违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融合执法和调解力量;公布市级、属地及环卫协会热线服务电话,做到市级执法、环卫服务电话24小时在线;推进停车便利化项目,开展机动车乱停放抽查,督促板块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处置问题。

9.关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还需加强”问题的整改。

一是通过在城管领域内全面推行涉企“免罚轻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指导、服务”三位一体精细化管理模式,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是出台《苏州市城管领域涉企违法免罚轻罚清单4.0版本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三是推进城管领域“综合查一次”改革,减少执法扰企;编制城管领域行政检查清单,压缩行政检查事项,牵头编制跨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户外广告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探索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制定《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根据评级情况调整检查频次;推行市容环卫责任“分色管理”,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四是优化城市管理服务促消费助发展,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服务促消费助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场所支持服务、场景配套服务、审批监管服务,支持商业载体开展外摆和集市,支持举办各类主题消费活动和集市;2025年,优化推出“六支持、三保障”服务举措(“六支持”指支持举办户外活动、合规店外经营、设置便民疏导点、特色城市家具、个性化广告招牌和因地制宜创新,“三保障”包括提高审批时效、增加停车便利、优化环卫作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提振消费服务经营主体发展。

10.关于“落实基层减负要求不彻底”问题的整改。

一是按照中央反对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经认真研究,决定不开展2024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督查并已报市政府备案;取消常态检查考核,杜绝多头下达任务,注重日常统筹、行业指导和工作实效。二是降低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督导频次,优化督导标准,采用“四不两直”形式与农业农村局联合结果共用。三是完善数字城管工单处办“并单处置”办理机制,针对平台中存在的群众多头投诉、多渠道反映问题,优化数字城管工单审核流程,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重复工单的整合检测效率。2024年减少下派重复投诉工单2266件。

11.关于“精文减会成效不够明显”问题的整改。

一是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精简文件范围口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精减会议的范围口径》等文件要求,全面梳理全局文件、会议。二是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推动精文减会落地见效;压实各业务处室和基层单位责任,相关精神传达到每一个人。三是妥善统筹会议、发文,做到无计划不开会、非必要不发文;定期统计各业务条线调研计划,集中安排对板块的调研,减少多头调研、重复开会和对下开会。

12.关于“制度执行不严格”问题的整改。

一是完成政府采购监督平台的政府采购项目补录工作。二是严格规范落实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做好平台录入和监督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应录尽录。三是督促各基层单位及时录入项目信息。

13.关于“项目招投标存在异常现象”问题的整改。

一是强化培训指导,组织基层单位财务采购人员交流学习政府采购政策文件,邀请财政局采购处专家进行采购实务授课。二是加强意向公开、优化代理选择,拓展招投标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强化评分条款设置等举措,避免出现评分分差畸大的现象。三是细化评分标准得分项,适度降低主观分占比,在体现评审打分差异化的同时更加公正合理。四是加强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保证政府采购过程更加透明公正。

14.关于“存在资产闲置现象”问题的整改。

市市政管理中心成立资产处置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处置方案,同苏州市城投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原照明管理处全资子公司)、苏州市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处理,持续推进闲置资产处置工作,已对库存照明器材进行专项评估,将对相关库存照明器材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额直接上缴财政非税专户。

15.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问题的整改。

一是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二是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开展全市城管系统警示教育。三是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开展廉政谈话。四是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思剖析负面案例,深挖根源,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责任,推进巡察成果转化,不断提升城管系统干事创业能力。五是制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加油全要素管控,确保专车专卡专用,配备专人落实油卡管理;出台轮岗管理制度,开展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降低廉政风险。六是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纪律管理,常态化开展“清风行动”专项督查抽查,筑牢廉政“防火墙”。

16.关于“履行一岗双责存在差距”问题的整改。

一是筑牢廉政防线,全面开展城管系统廉政风险排查,全面梳理、精准定位岗位和个人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二是强化纪法教育,重点加强廉政谈话、入职谈话、轮岗谈话等针对性的谈话,开展新进人员、提拔轮岗人员集体廉政谈话,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三是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人员管理,成立临时党支部,规范落实各项组织生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开展全体人员廉政风险排查。四是完善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强化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的风险防控,细化落实防范措施,化解廉政风险。

17.关于“日常监督成效不足”问题的整改。

一是健全与派驻组定期会商制度和日常沟通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廉情通报会,传达中央、省和市纪委精神,分析研判解决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开展年度纪委委员述职评议,定期专题研究、部署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工作,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机制。二是扎实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协同派驻组,紧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规范和建筑垃圾治理等重点民生领域问题,对行政执法、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服务外包等领域,从严开展日常监督和“嵌入”监督,不断推进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18.关于“个别单位党组织不健全”问题的整改。

一是成立渣土办专班临时党支部,规范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工作。二是加强党员管理,指导督促渣土办、垃圾分类专班党支部规范开展“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定期指导检查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强化党员干部日常管理,进一步增强专班凝聚力、战斗力。

19.关于“党员发展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

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实务手册》规定的发展党员五个阶段、二十五个步骤规范发展党员,完善党员发展机关党委表决审批程序,确保发展党员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

20.关于“个别问题未整改到位”问题的整改。

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仁安街1号房产及土地租用价值进行评估,同时发函告知资产使用人评估公司选定情况,根据评估报告拟定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下一步,拟协商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该房产,若协商不成,将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签订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21.关于“部分问题整改成效不够明显”问题的整改。

一是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指导各级县(区)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议事协调机构的高位协调和统筹推进作用,形成全域统筹、上下一体、职能同步的工作体系。二是加强轮岗交流,对相关工作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降低廉政风险。三是会同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在千灯镇开展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一单一库”建设试点,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和文本样库,形成《苏州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建设试点成果汇编》,为全市镇街健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选择。四是市级层面先后出台《关于贯彻修订后〈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管理系统法治员工作规范》《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目录》等制度文件4份,县级市(区)制定行政执法制度文件10份,进一步完善基层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制度标准。

22.关于“整改长效机制落实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

一是对照廉政风险防控任务清单,定期督促指导各基层党组织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做到长期坚持、落实到位。二是针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谈心谈话,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决筑牢廉洁从政底线。三是《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列入苏州市人大第十七届立法规划项目库,被纳入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四是围绕“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管理体系建设,出台全过程管理综合性文件和相关建筑垃圾非法打击工作方案。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压实压紧整改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巡视整改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整改进度,对态度不端正、整改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问责。着眼城市管理工作大局,把巡察整改与城市管理中心工作相结合,整体谋划推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改工作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2.持续推动整改任务,按时完成整改工作。按照整改措施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提高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举一反三、深入分析、全面整改,把整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问题按照整改时限清零销号。对已完成整改的整改事项,组织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对长期推进的整改任务,加强跟踪督办,确保整改质量、工作力度始终如一。

3.巩固深化整改举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高度重视巡察工作,有力有效贯通巡察联动,把巡视巡察及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针对出现的个案、类案及各项业务工作,协同推动系统施治,从而筑牢廉洁底线,规范权力运行。同时,注重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建章立制,将巡察“后半篇文章”做深做实。加强重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做遵规学规守规用规的表率。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0512-69330975;邮政信箱: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713号(苏州市城市管理局);电子邮箱:cgj@cgj.suzhou.gov.cn。

 

中共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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