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本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1 |
3201SZ004000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迁移、拆除审批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 |
00011701400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设置应当经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 |
320117061000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