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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6-06 09:20 访问量:字体:

各市(区)城市管理局、姑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区)信用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卫服务市场秩序,营造环卫行业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丰富环卫作业精准管理工作内容,推进苏州市环卫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环卫服务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采购产生的从事经营性清扫保洁作业、公共卫生间保洁管理、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的环卫服务企业。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环卫市场发展情况可将符合条件的环卫服务企业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评定和发布工作;构建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受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委托,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维护。

第四条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环卫服务企业和本辖区内服务项目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环卫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环卫服务企业相关行为的信息,并报送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谁发包、谁负责,属地为主、市级统筹,分级分类、层级递进等原则进行。

第二章信息的分类、采集

第八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日常考评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卫服务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主要业绩、联系电话等。项目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管理人员清单及工作安排、项目人员年龄结构、学历及职称情况、固定办公管理场所及停车场地、项目车辆设备清单及安排等。

(二)日常考评信息: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各项环卫服务工作中,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其作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表现情况形成的考评成绩信息,各级考评成绩信息按比例进行换算后形成。

(三)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环卫服务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环卫服务合同及环卫服务相关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环卫服务市场秩序,或在全市环卫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通报等信息。

(四)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环卫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或因工作不力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信息。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环卫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汇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服务能力情况信用信息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环卫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采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以下方式:

(一)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由环卫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环卫服务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向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分工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用信息予以备案;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终审,终审后基本信用信息进入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库内。

(二)日常考评信息的采集,由市、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对环卫服务企业的日常考评成绩应在对应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录入县级市(区)日常考评成绩,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录入市日常考评成绩,并同步计算日常考评综合成绩,形成完整的日常考评信息后进入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库内。

(三)良好行为信息的采集,由环卫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经市、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

环卫服务企业申报良好信息的,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四)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由各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对环卫服务企业记入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的,应当告知环卫服务企业理由和依据,环卫服务企业有权进行申辩。

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相关考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卫服务企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检查、考核;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自律信息及其它;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等经核查后确认有效的信息。

环卫服务企业如对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相关环卫服务企业。

环卫服务企业对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有误的,通知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相关环卫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报送。上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要求认定信息的部门予以纠正,也可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评定

第十三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考核,即时计分,季度通报,年度评定。

第十四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前一年度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送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用等级评定以前一年度(自1月1日~12月31日止)认定的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

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

评分规则、具体信用等级标准等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对环卫服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和招投标过程中应当使用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和信用报告,并结合其信用等级进行筛选。

第十七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环卫服务企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扶持对象;

(二)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示范单元评比等活动,优先考虑;

(三)无其他例外情况,连续2年评定为等级A的环卫服务企业可升级列入全市环卫服务企业优质名单目录;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环卫服务企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减少检查频次;

(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环卫服务企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三)不得参评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表彰奖励、示范单元评比等活动;

(四)将信用信息通报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示信用风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卫服务企业认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可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制定实施细则对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实施标准、实施范围等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原《苏州市环卫作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容政发〔2015〕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