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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苏州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4-08 15:55 访问量:字体:

为加强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净化城市空间,改善城市面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根据《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22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xgljgk@163.com,联系电话:65229787。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苏州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净化城市空间,改善城市面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根据《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架空线定义)

本办法所称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治安监控等线缆。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负责、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规划编制工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资金统筹工作。

市发改、工信(通管办)、公安、文广旅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督促所属行业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做好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工作。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治安监控等架空线权属单位负责各自城市道路架空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做好现状城市道路架空线梳理和入地计划,配合做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工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各类违反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工作协同)

发改、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道路架空线现状,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等环节,将可能具有同步实施架空线入地工作条件的建设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分析架空线入地工作同步实施的可行性,主动做好衔接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架空线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违反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违法行为查处的技术支持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队伍网格化管理,共同做好城市道路架空线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并查处违反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推送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做到信息共享。

第六条(架空线控制)

本市中心城区、新城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

其他区域的城市道路需要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规划、施工等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临时架空线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新城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临时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设置架空线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工程建设或临时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置的架空线。

第八条(入地规划与计划)

本市中心城区、新城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县级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计划,组织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架空线权属单位分步实施,并结合地块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道路改造等项目提前布局配电设施。

第九条(同步入地)

本市中心城区、新城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和其他城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沿途和工程范围内的架空线同步埋设入地。

第十条(安全管理)

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做好所属架空线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一)确保架空线杆架安全、整洁、完好,在杆架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杆架的类别、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确保架空线走向规范、整齐、有序,权属信息容易识别,杜绝随意私拉乱接,清除冗余盘留线圈;

(三)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架空线折断、垂落、松动或杆架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环境的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处理;

(四)废弃的架空线或杆架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一条(架空线减量化)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所属行业的架空线权属单位研究改进管理方式和技术措施,实施现有架空线减量化工作。

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提升线路使用或废弃状态的识别能力,鼓励采取共建共享方式,加强通道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废弃线路,提高通道利用率。

第十二条(无主架空线处理)

发现权属不明的架空线或杆架的,应当及时提请县级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县级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十三条(架空线损坏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架空线和杆架的安全。

对造成架空线损坏的,损坏者应当立即向县级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补偿措施)

架空线权属单位实施架空线入地建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偿政策。

第十五条(推广科技创新)

架空线入地时应当充分整合、高效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城市道路特点,可采用缆线管廊、集约化管沟等多种形式建设通道。推广应用物联网、无线通信传输、小型化箱变、地埋变、一体式井盖、多杆合一、多箱合一等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城市市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问题发现与监督)

充分发挥各类网格员(监督员)队伍作用,加强城市道路架空线日常巡查,鼓励市民通过“苏州微城管”、“12345热线”等渠道,及时报送城市道路架空线各类问题,加大处置工作监督考核力度,消除城市道路架空线各类风险。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