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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来源: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1-04-02 11:05 访问量:字体:

为进一步适应苏州市机构改革后景观照明管理体制的新变化、新要求,符合景观照明管理相关上位法的新规定,《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131次会议通过并印发,于202151日起实施。现将修订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633号)实施至今已15年,对规范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颁布和机构改革等原因,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体制、工作实际等都有了改变,《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表述已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城市景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景观照明的质量要求也提出了更高标准,《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也难以满足苏州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市城管局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在深入调研苏州市景观照明的基础上,形成《办法》修改稿,经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后,形成《办法》草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将《办法》草案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建议征求各县级市(区)及相关部门意见。经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汇总、研究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最终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送审稿。市政府常务会议第131次会议原则通过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调整。《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仅限定于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域一体化的要求,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

(二)关于新增上位法依据。2009年,苏州市颁布《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该条例成为照明设施管理的上位法依据,故《办法》第一条中“法规、规章”新增《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三)关于理顺景观照明管理体制。2019年,苏州市公布《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办法》根据调整后的机构及职能,对全文中各单位简称进行了调整。

(四)关于补充细化上位法依据。根据《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建设,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设备、材料。接入公共照明系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办法》第八条内容修改为“对符合要求的景观照明设施,业主申请纳入城市照明运行系统的,经照明业务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实行统一供电、集中控制。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平时、法定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等不同情况确定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

(五)关于景观照明设施的统一管理。原《办法》第十条调整为第九条,其中的“对维护情况进行考核”修改为“定期组织对纳入城市照明统一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根据市财政局修改意见,“并据此给予业主适当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改为“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删除部分重复上位法条款。原《办法》第八条在《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已有相应的表述,此次修改进行了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