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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解读

来源: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0-10 10:58 访问量: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推动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市城管局制定了《苏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下称《基准(试行)》),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要求。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制定《基准(试行)》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权限和程序,明确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制定《基准(试行)》指明了路径。

二是原裁量基准已不适用,亟需修改调整。原裁量基准文件为《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存在零散、部分市设权力已调整、部分裁量基准划分不合理等问题,需要制定一部覆盖现行有效市设权力、裁量阶次划分科学合理的基准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关于动态调整市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苏编办通〔2023〕22号)等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

三、制定程序

《基准(试行)》由市城管局法规处牵头起草。2022年9月29日至9月30日,组织各版块城市管理部门法制条线、执法条线工作人员召开编制会,逐项修订形成初稿。同步组织市局环管处、大数据处、环卫处等各业务条线召开专题研讨会,讨论垃圾分类、共享单车相关新设行政处罚权的裁量基准。2023年5月,根据2022版市设权力清单,完善文稿,形成《基准(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16日至6月18日在市政府、市城管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条。期间,同步征求各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意见,收到各类意见23条。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局法规处完善文稿,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基准(送审稿)》。2023年9月15日经苏州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第18次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四、主要内容

一是逐一明确基准。对现行75项市设行政处罚权逐一制定裁量基准,每个违法行为按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进行合理划分,一项权力对应一张表格,包括编号、行为名称、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裁量基准、情形描述、裁量幅度7个要素,清晰明了,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查询适用。

二是明确文件有效期。明确文件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原有裁量基准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的通知》(苏城发〔2020〕5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城法〔2011〕4号)同步废止。

后续,《裁量基准》将根据本市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予以动态调整。